其实北京任免局级领导的问题并不复杂,但是又很多的朋友都不太了解北京任免局级领导名单,因此呢,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北京任免局级领导的一些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这个问题的分析吧!
北京海淀区区长是厅局级干部,北京是直辖市,市委市政府是省部级单位,下面的区级别上就相当于其他省的地级市,是厅局级单位,区长是厅局级干部,厅局级是我国公务员的一个级别(正职为行政五级,副职为行政六级),正厅局级及其以上级别为国家高级干部。
厅局级正职常见职务:
主要是地级市(各自治州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师)市委书记、市长、市人大主任、市政协主席、省级下属单位,(如省公安厅厅长、国家各部下属单位,如外交部新闻司司长)。
国务院部委各司正职干部,部分副职(如教育部社会科学研究与思想政治工作司司长,国家安监总局国际合作司副司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厅局正职干部(如河北省交通厅厅长,北京市财政局局长、新疆兵团林业局局长)。
各副省级市政府副职干部(如宁波市副市长)。
各地级市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师正职干部(如宁夏固原市市长、新疆兵团第八师师长)。
区长为行政区划区的行政长官。
区长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区人民政府领导,由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区长有多种类别,级别也各不一样。县处级单位的区长相当于县长,低于市长(地级市)而高于乡长(镇长)。在中国,区长实际上相当于一个区的第二把手,仅次于区委书记,一般也是该区的区委副书记。
职责:
区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区长领导区政府的全面工作,具有最终决策权、行政指挥权和人事提名任免权;常务副区长协助区长主持区政府日常工作;其他副区长根据各自的分工协助区长进行工作。
区长负责召集主持区政府全体会议和区政府常务会议,也可委托常务副区长召集上述会议。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区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区长负责签署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规范性文件以及对外订立合同,签署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以及人事任免等文件。
副区长按照各自分工或受县长的委托认真做好工作;完成临时交办的任务;及时调处分管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的矛盾;对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要及时向区长报告;对政策性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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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有不同的级别。因此,区长也有不同的行政级别。以区长与县委书记比较为例。
譬如,自治区简称也是区。这个区是省级单位。自治区政府主席相当于省长。这个区长远大于县委书记。
又如,直辖市所辖的区是地市级,像上海市徐汇区是地市级单位。这个区长也是大于县委书记的。
再如,副省级城市所辖的区是副地市级,像杭州市上城区就是副地市级单位。这个区长大于县委书记。
一般地市级城市所辖的区为县处级单位。就单位而言,这样的区与县同级。但由于党委大于政府,所以县委书记要大于区长。
有的县或县级市下面也设区,如开发区。这样的区,通常只是个科级单位。这样的区长级别小于县委书记。
综合起来说,如果这个区大于县处级,那么,这个区长要大于县委书记;如果这个区小于县处级,那么,这个区长要小于县委书记;如果这个区相当于县处级,那么,这个区长还是要小于县委书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十五条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二)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三)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
(四)参加培训;
(五)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提出申诉和控告;
(七)申请辞职;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
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国家实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和职责设置公务员领导职务、职级序列。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第二条任命工作人员,必须坚持“任人唯贤”的干部路线和德才兼备的干部标准。要按照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选拔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专业知识,年富力强,能开创新局面的干部,担任各级领导职务。第三条任免工作人员,必须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讨论通过,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任免权限和任免程序办理。第二章任免权限第四条任免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局长、主任,由市长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由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备案。第五条市人民政府任免下列工作人员:
(一)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主任,各委、办、局副主任、副局长、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总农艺师、顾问。
(二)市属局级总公司经理、副经理、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总农艺师、顾问;
(三)市属大专院校院长、副院长,校长、副校长;
(四)其他相当上列各项职务的工作人员。第六条任免区、县人民政府主任、局长、科长,由区、县长提请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由区、县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备案;第七条区、县人民政府任免下列工作人员:
(一)区、县人民政府副主任、副局长、副科长;
(二)街道办事处主任、副主任;
(三)区、县属公司经理、副经理;
(四)其他相当于上列各项职务的工作人员。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各委、办任免下列工作人员:
(一)委、办处长、副处长;
(二)其他相当于上列各项职务的工作人员。第九条市属局、局级总公司任免下列工作人员:
(一)局、总公司处长、副处长、副总工程师;
(三)局、总公司下属公司经理、副经理;
(三)其他相当于上列各项职务的工作人员。第三章任免程序第十条市、区、县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须经市、区、县人民政府市、区、县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按规定应报请市、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的工作人员,以市、区、县长的名义报市、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和局级总公司报请市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应填写干部任免职呈报表,经主任、局长、总经理签署后,送市人事局,由市人事局汇总报市人民政府任免。第十一条市、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的工作人员,由市、区、县人民政府发任免通知;属于任命的,由市、区、且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任命书。市、区、县人民政府任免的工作人员,由市、区、县人民政府发任免通知和任命书。
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局级总公司任免的工作人员,由各委、办、局、局级总公司发任免通知和任命书。任免处长和相当于正处职务的工作人员,报市人民政府备案。第十二条因增设机构需要市、区、县人民政府任命工作人员时,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报请国务院或市人民政府批准增设机构后,方可提请任命工作人员。第十三条市、区、县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撤销或合并,原经市、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人民政府任命的工作人员,即自行免去。第十四条工作人员死亡后,由其原所在单位报任命机关备案,不办理免职手续。第十五条属于市、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工作人员,须在市、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办理任命手续后方能宣布任职。属于市、区、县人民政府任命的工作人员,须在市、区、县人民政府讨论通过办理任命手续后方能任职。第十六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任免工作人员,均由人事部门办理任免手续。第四章附则第十七条市、区、县各工作部门均应健全干部任免制度。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和各区、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第十八条本办法自一九八五年二月一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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